资阳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运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