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构建空间布局合理、功能定位准确、四至边界清晰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严格自然保护地规划的编制、审查和实施,制定自然保护地管控清单,实现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常态化、规范化。

四川太和白鹭自然保护区、阆中构溪河国家湿地公园、四川凌云山国家森林公园、营山清水湖国家湿地公园、西山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属地相关监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巡查、监测和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破坏自然生态环境和自然人文景观等违法违规的活动和行为,切实维护自然保护地生态安全。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