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