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禁止下列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屠宰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一)在嘉陵江干流两百米内的陆域建立畜禽养殖场(小区)、发展养殖专业户,以上距离内有分水岭的以分水岭为界;

(二)除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外,在嘉陵江干流两百米、一级支流一百米内的陆域新建、改建、扩建屠宰加工场(厂);

(三)在嘉陵江干支流以及湖库从事网箱(围堰)养殖;

(四)以向水体投放化肥、粪便、动物尸体(肢体、内脏)、动物源性饲料等污染水体的方式从事水产养殖;

(五)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露天存放处理畜禽粪便,或者利用未做雨污分流、无防渗、无防外溢措施的坑、塘、堰等储存畜禽粪便、污水以及其他废弃物;

(六)未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处理水产养殖底沉积物,或者将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水产养殖尾水排向水体或者土壤;

(七)未按照规定将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及时回收,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农药包装废弃物及时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