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提高嘉陵江流域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和预警水平,加强大气重点排污单位污染防控,实施工业废气、锅炉深度治理,开展化工、涂装、医药、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治理,定期对垃圾焚烧发电厂开展二噁英等有害物质监督性监测。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