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改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购买古树名木的,没收树木或者其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购买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移植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处死亡古树名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