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鼓励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加强与相关企业和信用服务机构的合作,对社会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给予优惠便利。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信用评级、咨询、风险控制等相关经营性活动,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的专业服务机构。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依据章程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会员采取重点推荐、表扬奖励、提升会员级别等激励措施。

鼓励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中,本着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理念,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给予优惠便利。

鼓励市场主体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采取给予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交易成本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便利、提高保证金等增加交易成本措施。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