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社会信用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信用信息应用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在行政许可、财政资金和项目支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等方面,根据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对诚实守信的信用主体采取激励措施,编制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并公布。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