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国内外数字经济领域交流合作,主动承接京津数字经济产业转移,推进京津冀区域数字经济在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数据流动、推广应用、产业发展等方面深化合作、协同发展。

本市鼓励成立数字经济行业组织,发挥行业治理和产业规范作用;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基金会、智库等组织和个人参与数字经济发展活动。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