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探索建立数据融合开发机制,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安全可信的环境中,开展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深化融合与开发利用。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与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合作建设数据服务平台,促进数据创新应用。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