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产业数字化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动生物医药、装备制造、现代食品、钢铁、石油化工等行业加快数字化转型,推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仓储物流、营销服务等业务环节数字化,培育智能化生产、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服务化延伸、数字化管理等智能制造新模式新业态,推广建设柔性生产线、智能车间、智能工厂、智慧供应链,培育智能制造示范企业。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3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