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推动通信设备及系统产业发展,加快推进通信技术、系统和产品的研发创新及产业化,培育打造国内集卫星通信系统设计、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系统集成于一体的全产业链。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