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等,应当保障军人家属的探亲休假权益。

军人家属前往部队探亲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排假期并保障相应的薪酬待遇,不得因其享受探亲假期而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扣减工资、奖金和福利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工会、妇联组织应当做好军人家属探亲休假等权益保障的维护和检查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