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军官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士,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办理随军落户;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父母可以按照规定办理随子女落户。夫妻双方均为军人的,其子女可以选择父母中的一方随军落户。军人服现役所在地发生变动的,已随军的家属可以随迁落户,或者选择将户口迁至军人、军人配偶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军人父母、军人配偶父母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高效地为军人家属随军落户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