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军官、军士、义务兵和有军籍的学员等人员。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