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网络等媒体单位未按照要求播发或者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三)编造、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