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或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三)隐瞒、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
(四)未及时采取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
(五)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