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灾害预防第二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来临前做好供电、供水和防暑医药供应的准备工作,并合理调整工作时间。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低温、寒潮、霜冻天气来临之前,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农业生产防寒、防冻等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