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第三十八条有效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