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第三十五条有效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