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第三十三条有效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集中处理和综合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实行收费制度。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