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前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的城区,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