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开展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普及、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文明乘梯、安全使用电梯。

家庭和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电梯使用安全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