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电梯应急救援体系,纳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完善电梯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应急处置协调机制,安排电梯安全应急救援专项资金,用于电梯安全救援等工作。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