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四章 修理、改造和维护保养第三十三条有效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修理、改造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确定的报废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在报废后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报废电梯不得转让、销售或者再使用。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