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修理、改造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确定的报废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在报废后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报废电梯不得转让、销售或者再使用。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