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履行下列义务:
(一)使用具有相应资格的维护保养作业人员,设立二十四小时值班电话并保持畅通。
(二)定期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更换易损配件和检查等日常维护保养,并经电梯使用单位负责人或者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三)建立日常维护保养档案,真实记录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情况,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四年。
(四)在维护保养期间,采取围档、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五)更换的电梯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型式试验证明,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报废电梯的零部件。
(六)发现电梯超过定期检验期限、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通知电梯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七)不得采用更改软件程序、设置使用密码等方式,影响电梯安全运行或者维护保养。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