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电梯生产单位经依法许可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场所和检验手段,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生产,并接受国家规定的监督检验。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对其生产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