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章 监督保障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质询、询问或者代表视察等方式,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通过安排代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组织代表视察、调研等方式,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