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章 监督保障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收集梳理和研究市场主体集中诉求,对影响营商环境优化提升的政策规定、管理要求、操作流程等提出合理化、可操作的建议方案,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精准施策。市、县(区)人民政府将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作为年度目标责任的重要内容进行监督考核。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