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人文环境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成果的宣传解读,营造良好的优化营商环境舆论氛围,不断增强城市吸引力和竞争力。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