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法治环境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支持仲裁和调解机构加入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合力营造公平、公正、透明、便捷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支持境外仲裁以及争议解决机构按照规定在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就国际商事、海事、投资等领域发生的民商事争议开展仲裁、调解业务。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