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司法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时,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民商事纠纷界限,不得将民商事纠纷作为经济犯罪处理。依法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核心技术骨干等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完善执行联动机制,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配合人民法院查询市场主体的身份、财产、交易、联系方式等信息,支持人民法院实施网络查控和处置,切实解决执行难。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案件时,可以按照规定对有关人员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不起诉决定或者依法提出轻缓量刑建议,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处分的检察建议。对涉案企业要求作出合规承诺的,由第三方参与督促企业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预防和减少企业犯罪。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