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等严重失信主体,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负有社会信用管理职责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加强本行业、本领域信用管理。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