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监管执法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依法监管、鼓励创新的原则,根据不同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预留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并适时调整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