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创新政务服务方式,优化线上线下服务,加强业务协同办理,推行“通行权下放、否决权上收”服务,落实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工作制度,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构建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四级政务服务体系,推动政务服务资源向基层延伸,推进综合类自助终端进工业园区、银行网点、社区、村居、楼宇,为市场主体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业务帮办、上门服务等个性化服务。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政务服务便利化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营商环境评价的重要内容。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