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户外招牌设施以及路名牌、交通指示牌等标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损毁、污染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清洗。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