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八条有效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临河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