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环卫责任第十二条有效市容环卫责任区的责任要求:(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停车辆等行为;(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渣土、污水、污迹和废弃物等;(三)保持市容环卫设施整洁、完好。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