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水系、河道生态蓝线、水域保护、河道保护等河道专业规划是河道建设、保护、管理和利用的依据。
水系、水域保护、河道保护等专业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组织编制,经征求相关部门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依法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河道生态蓝线规划由市、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权限组织编制,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详细规划。
经批准的河道专业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编制程序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编制其他专项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与河道专业规划相衔接,不得擅自减少规划范围内河道的水域面积。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