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河道命名、更名的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等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命名情况的调查。对无名、重名、多名的河道,应当依照地名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命名、更名和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