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工作的领导,制定支持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替代材料和制品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解决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统筹协调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管理、邮政管理、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