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实施《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办法/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 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有效石油、化工以及生产、使用和储存挥发性有机溶剂的企业在开工、维修、检修、停工过程中,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对生产装置系统的停运、倒空、清洗等环节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防范管道排放和散逸排放。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