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实施《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办法/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市、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工作,依法加强监督。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