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经批准设立的相关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