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投诉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