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不文明行为,有权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和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