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与支持保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