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本市实行绿色建筑标识制度。政府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应当申请绿色建筑标识,鼓励其他新建建筑申请绿色建筑标识。绿色建筑标识应当挂置在建筑的显著位置。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