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布局农村饮用水水源,因地制宜统筹推进城乡区域规模集中供水,改善农村饮水条件,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