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实施城中村、城郊结合部更新改造的,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设计等要求,结合当地城镇化发展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居民意愿、规划布局、安全隐患等因素,坚持改造和拆除相结合,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整用地结构,完善城镇功能,改造提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